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二部刑诉〔2020〕Z45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巷*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黄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里*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黄某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村**巷*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黄某丁,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办事处**村**里**巷*号,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2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8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晚,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在揭阳市榕城区榕华办事处某某街某某火锅店内,与被害人陈某某、邢某某等人以“三公” 形式进行赌博,黄某甲等人在赌博过程中通过“出老千”的方式,利用黄某乙购买的一套可以作弊的扑克牌进行操作,骗取陈某某23300元,邢某某13600元。2020年3月18日,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手机一部,耳塞一粒;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戊、钟某某、林某甲、林某乙、黄某己的证实;4、被害人陈某某、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以非法占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黄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黄某甲、黄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钢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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