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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徐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84********,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广东省徐闻县**镇**路**号**幢**房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7日被徐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2日被徐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徐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08年以来,黄某乙(另案处理)在广西北海市加入 “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工程”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资本运作”为名,要求参加者必须投资人民币69800元才能获得加入资格,并成为业务员。获得加入资格后,介绍人(担保人或推荐人)便要求新加入者到国家四大银行其中一家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以自己名字开户(银行卡),将70000元存入银行卡,并都将银行卡密码统一设置为112233 ,通过介绍人担保,申购填写申购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存入70000元的银行卡及银行卡开户资料。申购后下一个月,由该组织的人将银行卡交回新加入者,卡内有返还的19700元(70000元,扣除50300元,余下19700元)。申购加入传销活动组织后方可发展下线人员,直接发展下线人员可有6031元的返还。黄某乙为了发展下线人员,其在广西北海市以出租房为踞点,不断发展下线人员加入该传销活动组织。黄某乙首先发展朱某某(另起诉)、黄某丙(在逃)及被告人黄某甲三人为直接下线人员。被告人黄某甲加入“ 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工程”传销组织后,把戴某某、陈某某、黄某丁(被告人黄某甲妹妹)发展为下线人员。被告人黄某甲于2013年某月加入了传销组织成为黄某乙的下线人员后,其为了发展下线人员,首先将被发展的对象骗到广西北海市。然后鼓吹北海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现代化,有建筑业、有生意可做,出资邀请被发展对象到北海市进行考察、旅游。被发展对象到了北海市后,就被带到北海市内的各景点游玩,再次向被发展对象鼓吹北海市现在这么繁荣是国家对北海市的扶持,还有许多项目是国家的扶贫项目,是国家吸收民间资金致使民间发财的,鼓吹“ 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工程”是政府由国外引进项目,是国家目前对广西北海市扶持民间致富的政策,该项目投资少,回报大,零风险,努力发展成“老总级”最终可有人民币1040 万元的收入。为了更好地蛊惑被发展对象,还设置了北海市本地人和现役军人、公务员、少数民族、西藏、有犯罪记录的人不可以参加的门槛。

截至案发,被告人黄某甲在“ 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工程”的传销组织中为“老总级”其在“阳光工程1040资本运作项目工程”的传销组织中发展下线人员40多人,己有九层级,涉案金额累计约达2800000多元。目前,己有下线人员周某某、詹某某、黄某戊、邓某甲、邓某乙、唐某甲、唐某乙、邓某丙、邓某丁、谭某某等20多人到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课本一本、宣传资料等;2.到案经过、通话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周某某、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相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缴纳费用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华巍

(院印)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拾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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