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61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3日被广东省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被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同年2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4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5月3日、7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同年5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被告人黄某甲由周某某、黄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发展加入“连锁经营”传销组织,成为周某某的直接下线人员。随后黄某甲发展了吴某某、陈某某、黄某丙等人加入。随着下线人员的滚动增加,黄某甲于2013年12月晋升为老总级别。经查,黄某甲伞下人员数量超过40人,层级超过三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推荐表、网络图、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等;
2. 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参与组织、领导以“连锁经营”为名的传销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8月1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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