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388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村**幢,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村**幢。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1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3日转监视居住,2019年5月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始,被告人黄某甲在芗城区**花园**幢**号店内参与“**”网络传销平台,缴纳入会费人民币2980元成为会员。该网络传销平台以“合成氢动力水”的营销为名,以拉人头入会的方式,要求参加者缴纳入会费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会员计酬依据。被告人黄某甲为获取分红,积极发展身边亲戚、朋友加入。根据公安机关从“**会”的“**”会员管理平台提取的后台数据,经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黄某甲在该平台中共有2个会员帐号(hrl5668、hlf5668)。其中会员帐号hrl5668(会员名称黄某甲)的下线层数为24层,下线会员帐号总数3548个,提现人民币146000元;会员帐号hlf5668(会员名称黄某乙)的下线层数为23层,下线会员帐号总数2481个,提现人民币170000元。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张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鉴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牟利为目的,组织、领导他人进行传销活动,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骗取入会资金,所组成层级在3层以上,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甲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运茹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19年7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居住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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