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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组织卖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19〕146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平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86********,壮族,初中肄业文化,**保健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起,被告人黄某甲管理黄某乙(已起诉)位于平果县马头镇**路的***养生馆。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某甲招募并通过由其制定性服务方式、收费标准、分成方法、分发提成、提供并安排卖淫场所等方式组织卖淫人员陆某某、黄某丙、李某甲等人在平果县马头镇**路附近的***养生馆、“**保健”店和**排毒养颜店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组织卖淫人员陆某某、李某甲、黄某丙在平果县马头镇**路附近的“**保健”店和**排毒养颜店进行卖淫活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收缴的手机1部、微信二维码1张;2.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黄某丁、谢某某、李某乙、孟某某、黄某丙、梁某某、李某甲、陆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小凤

2019年6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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