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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职务侵占、重婚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251号

被告人黄某甲,化名黄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7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号**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4月27日,时任广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驻深圳市办事处主管的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其负责收款汇款的职务便利,在收到该公司销售手机的货款共计人民币442000元后,未按规定将该笔货款汇入公司账户,携款逃匿,将该笔货款占为己有。其在潜逃时,又使用虚假身份,在未与配偶解除姻关系的同时,与他人登记结婚。

2019年9月18日,化名为黄某乙的被告人黄某甲在杭州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求职简历、手机购置发票、婚姻登记材料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曾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倚华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4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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