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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职务侵占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538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2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家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台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先要黄某丙以土石方沙回填工程的名义虚开发票167445.6元,同时在公司汇款申请单上伪造老板签字,将汇款申请单交与公司**李某某要其打款,李某某在同年8月22日打款167445.63元至汇款申请单上的王某甲账户,后黄某甲全部取款后用于个人还款或挥霍。

2、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台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职务便利,先要黄某丙以土石方沙回填工程的名义虚开发票254000元,同时在汇款申请单上伪造老板签字,将发票和汇款申请单交与公司**李某某要其打款,李某某打款262828.3元至汇款申请单上的邱某某账户,黄某甲全部取款用于个人还款或挥霍。2020年1月20日,黄某甲应公司要求退还不应由公司承担的税款8828.35元,后被公司发现后主动退还4万元。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月2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汇款申请单、发票联、税收缴款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银行转账记录、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甲、黄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玲丽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关押在路桥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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