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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职务侵占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北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92********,汉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中专文化,钦州**贸易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员,住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28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7年5月1日入职钦州**贸易有限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职务为产品销售员,负责公司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润滑油销售送货和代收货款工作。黄某甲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18日期间,采取收到客户货款后在公司发货单、销售出库单上伪造客户“未付款”字样或者收到客户货款后直接不上交的手段,先后多次截留公司货款共计252622元用于个人消费、网络赌博或者转账给其前女友黄某乙。公司知道黄某甲侵占货款后多次向黄某甲催款,黄某甲因没有钱归还公司便更换手机号码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莫某某等证人证言,被害单位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丽思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被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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