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72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94********,壮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镇**村委**村**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利用在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担任婚恋咨询导师的职务便利,违反公司规定,私下收取学员报名学费人民币76800元(其中包括收取黄某乙人民币60000元、收取李某某人民币5800元、收取谭某某人民币6000元,收取尹某某人民币5000元)后据为己有。2019年9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委托人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
6.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骏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证据卷、文书卷共6册,光盘7张。
3.扣押作案工具苹果手机1部,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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