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良检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91********,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2月1日被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3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南宁市良庆区金象三区景华路启美尊府一楼南宁市慕恋珠宝店,利用导购员的职务之便,窃取店内黄金戒指8枚、黄金项链11条,后将黄金首饰进行抵押变卖,所得钱款用于偿还赌债。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金首饰于鉴定基准日的参考价格为187511元。
案发后已追回的4枚黄金戒指已发还南宁市慕恋珠宝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抵押或回收凭据单、营业执照、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王某某、谭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肖祥勇
检察官助理:韦建生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其居所候审;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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