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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9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9日被闽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0月26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9日晚上21时许,黄某乙(已判决)在闽侯县**镇五虎山工业区顺丰中转场门口因琐事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使用塑料椅子砸向王某某的头部,王某某遂打电话给其朋友刘某某并让其纠集人员帮忙打架,刘某某到达现场后黄某乙已离开现场,王某某遂打电话报警。黄某乙就纠集被告人黄某甲和陈某甲、潘某某等十余人帮忙打架。之后,黄某乙到派出所同王某某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调解成功。后黄某乙电话通知黄某甲等人让他们不要散在现场等候准备打架。2019年2月20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回到顺丰中转场门口时,被告人黄某甲带头殴打王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3月1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通话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潘某某、陈某甲、罗某某、吴某某、陈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伙同他人聚众斗殴,系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朝榕

检察官助理陈晓丽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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