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公诉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02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兴**某某围南五巷3号。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2日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3月1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6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中旬,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朋友圈在网上发布出售额温枪的虚假信息,被害人韩某某加黄某甲为微信好友,商议购买额温枪的事宜,后韩某某向黄某甲购买90支额温枪,每支价格是345元(人民币,下同),共计31050元。韩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0元给黄某甲作为定金,黄某甲邮寄了一个空箱给韩某某,并将快递单号拍照发给韩某某,韩某某便通过支付宝转账21050元尾款给黄某甲。韩某某收到空箱后多次联系黄某甲,黄某甲不予理会并将手机里的支付宝、微信软件卸载,诈骗所得赃款已被黄某甲用于赌博。2020年3月17日,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小米手机一部;2.书证: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快递详细信息截图、其他证明材料;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能如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越佳
(院印)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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