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8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江西省瑞金市,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江西省瑞金市**乡**村**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2日,自2020年3月6日至4月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20年2月23日至3月6日,自2020年5月4日至5月1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受聘为江西省赣州博远健康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博远公司)的店长,后自行到上杭着手分店开设事宜。2018年4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登记注册上杭县博远保健品商行(位于上杭县临城镇北环中路92-1号二楼,以下简称上杭博远商行),后以该商行名义通过免费赠送礼品、免费旅游等为噱头,前期兑现买产品下期退回钱款并支付10%的工资及部分分红的方式拉拢、招揽老年人参加活动,购买产品。2018年10月至12月,赣州博远公司的姚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上杭博远商行推销保健品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负责通知老年人到其商行参与活动,并伙同姚某某、胡某某等人通过夸大保健品功效、谎称国家领导人营养师,承诺下期返还钱款并支付工资、免费终生吃保健品等方式,诱使黄某乙(男,80岁,上杭县临江镇人)、李某甲(男,67岁,上杭县稔田镇人)、李某乙(女,75岁,上杭县临城镇人)等49位老年人以每份5000元的价格购买三盒富硒康(江西国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经鉴定,每盒价值80元),并送六瓶石斛酒,以每份交税费4000元的方式参与“手牵手.百岁梦”项目,共骗取钱款474750元,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至赣州博远公司。2019年1月8日,李某乙等5位老年人向上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该局介入调查后,被告人黄某甲等人在退还给李某乙等五人3万元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收款收据、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林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乙、陈某某、黄某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6.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微信视频等电子证据;7.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747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娟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
4.被害人名单及被骗数额统计表。
5.祖训家规。
黄氏祖训家规
严官守
随职效能,因位尽道。
有官守者,政教必修,
兴除有力,不可贪残冒昧以拂民情;
有言责者,启沃[竭诚忠告]惟勤,
举劾必确,不朋比徇私以锢君志。
职分之所当为,竭志尽诚,为无不力;
官箴之所宜守,操持贞固,守无不坚。
注释:为官之道,在其位,必须谋其政,善尽职守,兢兢业业。当官者,必须清明政治,发展教育,兴办对国家人民有益的事业,除去各种弊端,不能贪婪凶残,无知妄为,违背民意世情;当官者,应履行臣子对君主进谏的责任,竭诚开导、辅佐君王,弹劾官员必须事实准确、证据充分,不结党营私,为谋取私利而禁锢君主意志使之不能施展。职责要求所在,应当竭尽自己全部的忠诚和义节去完成;为官要遵纪守法,操守严谨,守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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