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黄某甲,别名黄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2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对其取保候审,同年12月3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月31日重收。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份,被害人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黄某甲,黄某甲经常以帮刘某某办理网上贷款的名义,给刘某某一些款项用于生活开支,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因刘某某无力还贷,2017年9月开始,黄某甲介绍刘某某到朱某某(已判决)处借款,且刘某某也同意黄某甲以刘某某的名义向朱某某借款,所得款项黄某甲以帮助刘某某还本付息的名义截留一半。期间,刘某某本人以及黄某甲以刘某某的名义向朱某某借款共计6.5万元。2018年1月份,刘某某因无力偿还朱某某的借款,朱某某、黄某甲便提议让刘某某将自己名下的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路****住宅楼第**幢第**层**号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用于偿还朱某某的欠款。因上述房产的房产证由刘某某的母亲保管,刘某某在拿不到该房产证的情况下便在朱某某、黄某甲的提议和帮助下到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办理房产证遗失补发申请,3月5日刘某某领取了新的房产证。

刘某某拿到新的房产证后,朱某某就跟刘某某提议把房屋给金融公司抵押贷款可以贷到18万,刘某某就同意把房屋抵押贷款,并由黄某甲全权帮她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事项。随后,朱某某就通过谭某某找到了钟某某(另案处理)购买刘某某的上述房屋。2018年3月7日,朱某某、钟某某等人欺骗刘某某用上述房屋抵押贷款,去到云城区****房产中介公司骗得刘某某签署了一份价格为26万的《房屋买卖合同》(用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私下又让刘某某签订了一份价格为18万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刘某某打电话给黄某甲,询问为什么要签订买卖合同,和原来说抵押不一致时,黄某甲并没有清楚地向刘某某解释说明这些事项,反而向刘某某作出一些模糊甚至是错误的解释来误导、蒙蔽刘某某,将上述房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18万元卖给了钟某某,并成功使用价格为26万的《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钟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了 18万元购房款给刘某某,黄某甲以帮助保管的名义从中取得1.7万元。刘某某即通过取现或者转账的方式偿还了朱某某的借款。同年4月,钟某某以同样的方式,将上述房屋以18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朱某某。

2018年5月,刘某某的家人在得知上述房屋被过户给他人后,发现刘某某被骗,遂到公安机关报案。经肇庆永正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房屋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39.8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搜查、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共计人民币21.8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海峰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云浮市云城区**镇**村**村**号;

2、案卷八册、证据目录一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