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刑检刑诉〔2019〕15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80********,满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街道**路**号,现住蛟河市**街**园**号楼**单元**室。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11月25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28日、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28日、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25日、2019年9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黄某甲为骗取国家低保金,隐瞒自己在蛟河市**街**小区有一套101.45平方米的商品房信息,以与其父亲黄某乙一起居住且无其他住房的虚假理由向蛟河市**街道**所申请办理低保,经蛟河市政府审核后批准其享受低保待遇。2015年12月,黄某甲结婚后家中资产已发生变化,生活也明显改善,已经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其为了继续骗取国家低保金,未向社区如实汇报。自2014年9月至2018年10月,黄某甲共计骗取国家低保金14,768.1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2)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3)释放证明书复印件;(4)抓获及破案经过;(5)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单;(6)个体户注销情况及企业信息表;(7)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8)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9)档案信息表复印件;(10)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复印件;(11)吉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复印件;(12)申请书复印件;(13)蛟河市申请享受低保家庭承诺书;(14)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储蓄凭证复印件;(15)存款明细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彭某某、李某甲、付某某、李某乙、刘某甲、关某某、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手段骗取公共财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栋柱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蛟河市**街道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