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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新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镇**村委**号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圩镇梁某甲住宅,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底,被告人黄某甲以介绍女朋友给被害人梁某乙为由,虚构黄某乙的身份和梁某乙在微信中建立恋爱关系,黄某甲捏造黄某乙未婚、医生的身份,在美国有女儿等虚假事实,并在微信中扮演“某某甲”、“某某哥”、“某某爸爸”、“某某乙”等角色与梁某乙聊天,取得梁某乙的信任,在交往中多次以生病、生日,买手机电脑等为由对梁某乙进行诈骗财物。经核算,梁某乙通过支付宝、柜员机转账等方式转款给黄某甲提供的支付宝、银行卡账号一共78579元。梁某乙于2018年10月12日许报案至新兴县公安局,新兴县公安局于同日立案侦查。黄某甲于2018年10月21日退还20000元给梁某乙,于2020年1月22日在新兴县**镇**圩镇梁某甲住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2.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3.证人梁某丙、黄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麦晓丹

 2020年5月22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郁南县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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