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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刑诉〔2020〕52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30天;2020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受理后,于同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黄某甲为非法牟利,使用本人名下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套现后,又向发卡行谎称当时交易未成功,改用现金支付等,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向银行申请退还相关交易金额,致使POS机支付结算公司财产受损。经查,黄某甲采用上述手法共诈骗人民币23367.5元。具体事实如下:

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使用本人卡号为62595888********的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在POS机上刷卡套现人民币5369元,用于个人花销。嗣后,黄某甲以虚假理由向发卡行浦东发展银行申请退款,致使POS机支付结算公司**支付有限公司受损人民币5369元。

2019年11月20日至23日,被告人黄某甲使用本人卡号为62257500********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在POS机上四次刷卡套现共计人民币17998.5元,用于个人花销。嗣后,黄某甲以虚假理由向发卡行招商银行申请退款,致使POS机支付结算公司广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受损人民币17998.5元。

2020年8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广东省惠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黄某甲在家属的协助下已退赔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高某某的证言及招商银行情况说明证实,相关POS机支付结算公司因黄某甲的诈骗行为财产受损的情况。

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替被告人黄某甲刷卡套现的具体情况。

3.黄浦公安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证实,从黄某甲处扣押到多部POS机及相关银行卡、手机的情况。

4.持卡人疑问交易声明书、个人交易争议情况说明等证实,黄某甲虚构事实向银行申请退款的事实。

5.相关银行账户明细证实,涉案资金的流向。

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黄某甲的到案经过。

7.本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案发后黄某甲的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

8.被告人黄某甲的多次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黄某甲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  韬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及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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