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55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63********,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不符合申领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政策的情况下,虚构从事渔业捕捞生产活动,骗取国家机动渔船柴油补贴合计人民币27017元。

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照片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及发破案经过、渔船油价补助申请表、渔船油补资金发放名册、银行交易流水、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上述被告人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连吉

检察官助理:王欢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36243****(黄某甲女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