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一部刑诉〔2020〕Z12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梅州市大埔县**镇**村**路**,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30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3日被大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2日至2020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镇先后虚构合伙做生意及有便宜批发货物的途径需先付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郑某某、邓某某、黄某乙、何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6603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黄某甲虚构合股做王老吉生意并分一成股份给被害人郑某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郑某某共计人民币11000元。
2、2019年12月5日至12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虚构合股做批发、销售王老吉饮料等事实,从而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共计人民币40000元。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转账还给被害人黄某乙800元。被告人黄某甲实际骗取被害人黄某乙共计人民币39200元。
3、2019年12月22日至12月28日,被告人黄某甲虚构其批发椰汁饮料、王老吉饮料等货物较便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共计人民币9840元。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转账还给被害人邓某某3000元。被告人黄某甲实际骗取被害人邓某某共计人民币6840元。
4、2020年1月5日至1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虚构其批发百威啤酒、椰汁饮料等货物较便宜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何某某共计8990元。
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向被害人郑某某、邓某某、何某某退回赃款共计人民币5200元。
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大埔县公安局光德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何某某等人的陈述;3.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定郭
检察官助理:何婧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羁押于大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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