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农,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镇**苑**栋**室。被告人黄某甲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殴打他人于2020年9月22日被萧县公安局给予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称可以为王某甲的皖L6****、皖L6****两辆车购买保险,当日王某甲分两次向黄某甲转账合计人民币17000元,因王某甲急需用钱,黄某甲又于当日将5000元退还给王某甲。后黄某甲办理了两张假保险单交给王某甲,将所收钱款据为己有。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10月10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检察官助理:武晓玉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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