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8********,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巷**号**室。2020年8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9月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微信号ZXC55335、昵称“雨后天晴”的人拉进微信群负责给其收红包赚取分红,而“雨后天晴”则以提供色情服务需要收取打车费、服务费、包夜费以及各类保证等理由,让被害人武某某在群里发红包。被告人黄某甲共收取被害人武某某人民币5965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退缴违法所得59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人员电子档案、抓获经过、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调查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平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永生
检察官助理:郝雯蕊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阳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物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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