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80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里**号**楼,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居**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本院经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3月1日,虚构花园酒店招工的事实,以介绍被害人林某某、邓某某、罗某某等人入职需收取服装费、体检费等为由骗得通过林某某转交的人民币1950元。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3月至4月,虚构可以帮忙从苏宁电器以4.5折~5.5折的优惠折扣购买电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林某某、邝某某的信任,骗得林某某购物款人民币6462元、叶某某购物款人民币2000元、邝某某购物款人民币5984元,后通过被害人邝某某等人的介绍,被告人黄某甲组建了一个所谓购买低价电器的微信群,将有意低价购买电器的被害人拉入群内,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发布可以从苏宁电器购买到4.5折~5.5折优惠折扣电器的虚假信息,并在群内开展所谓获得优惠折扣购买机会或赠品的“抽奖”活动,以收取购物款的方式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32095元、黄某乙人民币10767元、马某某人民币6049元、李某某人民币51846元、苏某甲人民币7479元、苏某乙人民币12702.50元、刘某某人民币38834.50元、曾某某人民币11724元。得手后,被告人黄某甲将诈骗所得用于偿还电子游戏中的欠债,并以疫情影响等做借口和虚构微信聊天记录、更换电话号码等方式拖延、逃避被害人追索损失。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4月10日在前往派出所投案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而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
2. 书证、电子数据;
3. 证人证言;
4. 被害人陈述;
5.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 勘验检查笔录;
7.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黄某甲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鸿剑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6册7卷,光碟26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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