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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9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50822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址为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乡**村**里**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在明知是违法所得的情况下,提供62170018800********、62122614100********等多个银行账户给熊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收取涉案违法所得款项,并协助熊某某等人将违法所得款项进行账户转移并提现。被告人黄某甲使用上述2个银行账户共计收取犯罪所得约人民币43.2万元,从而收取好处费约人民币6000元。期间,黄某乙、陈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人通过办理网络贷款给予手续费等费用的方式被骗共计约人民币124389元,其中约人民币31820元流入被告人黄某甲上述银行账户。2019年1月25日,公安人员根据线索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村**巷**号**楼**房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宫瑞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及银行卡(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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