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7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广州市白云区**路**街**号**房。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有口罩销售的信息,被害人卢某某在广州市荔湾区茶滘北**幢**梯**房通过微信与黄某甲取得联系。2020年2月2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信收到被害人卢某某买口罩的人民币10500元后,将人民币9300元转给上家黄某某购买口罩。因口罩无货,黄某某于2020年2月5日将人民币9300元全部退还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甲收到退款后,拒绝将钱退还并断绝与被害人卢某某的联系,并将被害人卢某某的人民币10500元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5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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