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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霞检一部刑诉〔2020〕Z27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街道**街**号**栋**房,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村**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0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完毕重报。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初开始,被告人黄某甲对被害人陈某甲讲向他的朋友投资放贷可获高额利息回报,陈某甲就通过黄某甲庭向其朋友投资并获得利息。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又联系到被害人陈某甲,向被害人谎称其表哥陈某乙在广州开了一间叫广州****集团公司,投资该公司可以获得高额利息回报,最高每投资人民币10000元每个月可得到人民币1500元利息,陈某甲信以为真,进行投资。从2018年4月起,陈某甲邀其朋友郑某某一起投资,陈某甲收到郑某某的投资款后再转账给黄某甲。从2017年11月开始,被害人陈某甲先后在湛江市霞山区**大道南**号**中学内多次转账共人民币824423.54元给黄某甲,让黄某甲将钱投入到广州****集团公司进行投资,以得到利息。被告人黄某甲收到钱款后,将部分钱款用于打时时私彩进行赌博。2018年7月27日,陈某甲要求黄某甲支付本金时,黄某甲没有钱支付,为取得陈某甲的信任,便以陈某乙的名字向陈某甲出具了12张共计人民币57万元借条(包括郑某某的投资欠款)。2018年9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对陈某甲谎称自己接单进行投资嫌差价,要求陈某甲继续投资。2018年12月份,黄某甲由于赌博输钱,没钱支付本金和利息,便以拒绝接听电话、拒绝见面的方式逃避追款。被害人陈某甲于2019年1月2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黄某甲提供落款人为陈某乙的12张借条中,陈某乙的身份为虚假身份。经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没有广州****集团的登记记录。至案发前,陈某甲共被诈骗人民币294616.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

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

4.辨认材料。

5.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说明,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被害人陈某甲的自述材料,借条,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陈某甲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交易流水(卡号:6217003************);黄某甲的中国工商银行储蓄卡的交易流水(卡号:6212262************),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94616.3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黎青扬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霞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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