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平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41992********,壮族,大学文化,平果县****酒吧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县**林场**站**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平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黄界新,广西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平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至10月31日,被告人黄某甲虚构了平果县****酒吧股东的身份,以其退出****酒吧股权需要补钱清账为幌子,以向被害人黄某乙借钱周转许诺给予好处费为诱饵,骗取被害人黄某乙的信任后,被害人黄某乙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多次转账给被告人黄某甲共计人民币415992元。得钱后被告人黄某甲均用于个人及和马某某的挥霍开销。案发后,马某某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涉案手机2部,赃款15000元;2.接受案件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马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法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4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小凤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证据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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