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甲”、“某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宾州**村**号。曾因犯合同诈骗罪,2013年2月18日被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5月3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和蒙某甲、陆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以出售林木为由共同诈骗被害人蒙某乙、黄某丁合计人民币234000元(以下涉案金额币种均为人民币)。诈骗方式为:黄某甲用假名“乔某某”、蒙启付用假名“黄某乙”、陆某某用假名“黄某丙”,并准备好假身份证、假村委证明、假造林合同等材料,谎称他们在宾阳县宾州镇德明村委下孟村的山岭、新桥镇林堡村的山岭有林木出售,骗被害人购买林木,被害人信以为真,随后双方签订虚假出售林木的合同,骗取被害人支付定金、介绍费。具体如下:
1.2018年10月份,被告人黄某甲、蒙某甲采取上述方式骗被害人蒙某乙、黄某丁。2018年10月29日,黄某甲、蒙某甲与蒙某乙、黄某丁在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街肥三排挡吃饭,随后由蒙启付用假名“黄某乙”与蒙某乙签订出售林木合同,骗取蒙某乙支付的定金20000元。
2.2018年11月初,被告人黄某甲、蒙某甲、陆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被害人蒙某乙、黄某丁。2018年11月10日,黄某甲、蒙某甲、陆某某与蒙某乙、黄某丁在宾阳县宾州镇枫江街肥三排挡吃饭,随后由陆某某用假名“黄某丙”与蒙某乙签订出售林木合同,骗取蒙某乙支付的定金40000元。2018年11月14日,由陆某某用假名“黄某丙”与蒙某乙签订出售林木合同,骗取蒙某乙支付的定金20000元。
3.2018年11月初,黄某甲、蒙某甲、陆某某采取上述方式骗被害人蒙某乙、黄某丁。2018年11月19日,黄某甲、蒙某甲、陆某某与蒙某乙、黄某丁在横县横州镇比家香土菜馆吃饭,随后由黄某甲用假名“乔某某”与蒙某乙、黄某丁签订出售林木合同,同日骗取蒙某乙、黄某丁支付的定金100000元。2018年12月8日,黄某甲在横县石塘镇灵竹街收取蒙某乙支付的定金20000元。2018年12月17日,黄某甲收取蒙某乙通过银行账户支付的定金30000元。
4.黄某甲在实施上述诈骗过程中,以收取辛苦费、介绍费为由收取蒙某乙、黄某丁给付的4000元。
另查明,2019年1月25日,被害人蒙某乙、黄某丁扭送被告人黄某甲到横县公安局灵竹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合同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黄某丁、覃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蒙某乙、黄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闭祖集
检察官助理:韦明浩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