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82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3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张某甲在汕头市潮阳区**镇**村经营一家名为“**针织”的有限公司,后雇佣被告人黄某甲为该公司的无缝打版师傅,并负责管理业务。该公司日常由会计将出库单、送货单进行核算,开具加工结算单后交由张某甲转账支付给加工厂。黄某甲在其任职期间,利用该公司的管理漏洞,将伪造的结算单放置于张某甲办公桌上,由张某甲按照结算单上的金额向相关账户转账。至被抓获时止,黄某甲共诈骗张某甲人民币898407元,其中407022元既遂,另有491385元未遂。2019年4月19日,张某甲在向加工厂转账的过程中发现两份结算单异常,合计人民币491385元,经核实后发现系黄某甲伪造并报警。2019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 证人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谢某某、黄某己、黄某庚、郭某某、陈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及辨认;
3.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 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银行交易明细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积极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拟建议法院判处其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海坚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五册随起诉书移送;
3.《具结书》《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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