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3032000********,汉族,大学二年级文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楼**幢**室。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左右,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微商购买运动鞋被骗后,决定以同样的方式实施诈骗。后被告人黄某甲先后加入十余个调货微信群寻找买家,通过虚构销售运动鞋、运动服等事实,再以虚假的商品图片、视频、虚假微信担保人、担保微信点赞截图以及虚假发货视频、运单或运单号等获得买家的信任,骗取其定金或货款。现查明,从2019年2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甲采用上述方式通过网络从被害人庄某某、梁某某、杨某某、侯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9人处共计骗得人民币22016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黄某甲的户籍资料、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庄某某、梁某某、杨某某、侯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孙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利用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莉萍
检察官助理:苏胜男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楼**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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