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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甲虚构自己可以承包平阳县水头镇政府发包的市政管网道路修复工程项目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某共同合伙投资该批工程项目,并承诺该批工程项目稳赚不赔,一个月左右可以收到工程款及收益,被害人陈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工具分多次向被告人黄某甲转账投资款共计人民币27万元。被告人黄某甲将该款项用于还债、赌博、消费等,致使该款项无法偿还。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1月29日在平阳县鳌江镇动车站被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黄某甲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6302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交易往来明细、谅解书、收据、和解协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交易记录、银行交易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金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支付宝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隐瞒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存勇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5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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