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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13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1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9日被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州市公安局吴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事先通过小额“淘宝刷单返利”骗取被害人彭某某的信任,后以“淘宝刷单返利”为由先后通过支付宝、微信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共计人民币18950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20000元,被害人彭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转账记录截图、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黄某丙的证言及公安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晓媛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联系电话:173********)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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