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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963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丁,男,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号,住湖南省攸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被害人易某某从黄某乙处获悉被告人黄某甲有口罩出售,遂联系黄某甲购买一批口罩。黄某甲在根本没有货源情况下,向其编造自己有现货口罩售卖的虚假信息,取得易某某及其朋友黄某丙的信任,从而骗取易某某及黄某丙两人共计69000元人民币口罩款。

2020年2月7日,被害人徐某某获悉被告人黄某甲有口罩出售后,联系其购买口罩。黄某甲采取上述手段,编造自己有现货口罩售卖信息,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口罩款6200元人民币(后黄某甲退还1000元)。

2020年2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采取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黄某乙1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黄某甲所骗取的钱款均被黄某甲用于赌博及个人开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微信账户截图、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易某某、黄某乙、徐某某、黄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讯问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刘清龙

                             检察官助理 冯绮珊                               2020年12月28

                                       (院印)

附件

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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