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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226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路**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值班律师居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老挝金三角产业园“泰国**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电信网络诈骗,员工接受公司统一业务培训,使用虚假身份在“陌陌”、“探探”等网络社交平台上结识异性好友,在与客户建立起亲密关系后,引导客户在公司开发的APP上投注赌博赚彩金,但结果走势由公司后台操纵。

2017年9月到2018年12月,被告人黄某甲在黄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的安排下偷渡到 “泰国**科技有限公司”。因被告人黄某甲沟通能力有限,进行诈骗业务培训三天后便主动提出换岗位,经调整后,为诈骗团伙提供烧饭送饭等后勤保障,并在诈骗业务员吃饭间隙,帮忙关注客户在平台的投注情况。被告人黄某甲领取固定工资,经查,共领取工资5万余元。

经查,2017年11月和2018年3、4月,被害人邵某某被同伙谢某某、马某某等人诈骗20万余元。

被告人黄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认罪认罚具结书、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资料及聊天记录、平台资料、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员刘某甲、巫某某、任某某、袁某某、张某某、邹某某、段某某、马某某、黄某丙、刘某乙、吴某甲、杨某某、卢某某、吴某乙、谢某某、林某某、修某某、陈某某、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他人在境外结伙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生活保障等帮助,其参与期间,团伙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智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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