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应城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8195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住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应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被告人黄某甲经人介绍与雷某某(另案处理)相识后,明知雷某某采取将霉变的玉米掺到被害人发送的货物中,再以货物霉变为由压价或不支付尾款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钱财,仍与其勾结,共同诈骗。2013年6月,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按事先约定将39.95吨玉米从山西运至应城欲售卖给雷某某和被告人黄某甲,约定价格为2800元每吨。货到后,雷某某安排黄某甲引开李某某、张某某,再找人将霉变的玉米掺杂到李某某、张某某运送到应城的玉米里,之后雷某某以李某某、张某某的玉米有霉变为由拒绝支付尾款,以此诈骗李某某、张某某货款4.68万元,黄某甲分得赃款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协议、扣押物品清单、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被告人黄某甲、同案犯罪嫌疑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受人指使,虚构玉米霉变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荣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8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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