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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小福建、福建婆),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2********,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福建省连江县人,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路**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告人黄某甲向其朋友朱某某先后借了现金人民币60000元钱消费和两张信用卡使用,后又借其哥哥黄某乙的信用卡套现人民币55000元钱消费。12月10日,因朱某某和黄某乙催其还钱,黄某甲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找到被害人胡某某、冯某某及其合伙人杨某某帮忙灌卡,给予其灌卡金额的20%作为手续费,并承诺次日将钱刷出来还给他们,当天让胡某某往朱某某的长沙银行信用卡转账人民币42000元,支付胡某某800元手续费;让杨某某往黄某乙的兴业银行信用卡转账人民币55000元,往朱某某的建设银行信用卡转账人民币12000元,支付杨某某1400元手续费。转账后,黄某甲将三张信用卡分别存放于胡某某和杨某某处,接着打电话给朱某某让其将长沙银行信用卡和建设银行信用卡挂失;黄某乙也将兴业银行信用卡挂失。第二天,被害人胡某某、杨某某准备将黄某甲留在其手中的信用卡内的钱刷出来时,发现信用卡均已挂失,黄某甲也联系不上了。

2019年12月19日,黄某甲的父亲黄书端对被害人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冯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提取、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禹辉

                                   检察官助理:杨燕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99200****;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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