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号莆田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证人方某某租赁闽******号丰田小车。后被告人黄某甲找人伪造闽******号丰田小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及名为“方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于同月30日冒充方某某的身份伙同同案人黄某乙(另案处理)在莆田市城厢区**镇镇政府对面的一家便利店内将该车抵押给被害人许某某,骗取抵押款76400元。同年9月10日,公安民警在莆田市城厢区**居委会**路**弄***网吧内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同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许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78800元并取得其谅解。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黄某丙的证言、同案人黄某乙的供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鉴别居民户口簿证明书》;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6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八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艾婧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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