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销售手机的虚假信息,骗取被害人支付购买手机的订金或货款。黄某甲采取上述方式分别骗取被害人曹某某1000元,黄某乙5600元,黄某丙3200元,曾某某2400元,共计人民币12200元。
2019年8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广东省东莞市**镇**大厦**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收条、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曾某某、黄某乙、黄某丙、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扣押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5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5007****;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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