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9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被告人黄某甲虚构女性身份,通过微信聊天工具,假装谈女朋友关系骗取对方信任,后以缺少车费、购买物品、看病等为借口,骗得孟某某6072.23元、马某某2966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退赔被害人孟某某6000元、马某某3000元,并获得被害人孟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扣押清单、微信红包、转账记录、谅解书;
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 兴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联系电话1375433****;
2、移送公安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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