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丰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门(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经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合伙垫付定金转卖房子赚取差价为由,先后骗取28名被害人金额共计1589700元。其中:1.2019年9月2日、9月3日骗取李某甲50000元;2.2018年8月11日、8月16日骗取李某乙11300元;3.2019年10月4日骗取白某某10000元;4.2019年9月25日、10月2日骗取王某甲40000元;5.2019年10月9日骗取崔某某30000元;6.2019年8月6日至8月10日期间,骗取徐某甲65000元;7.2019年8月9日至9月5日期间,骗取温某某75000元;8.2019年8月27日至10月5日期间,骗取殷某某35000元;9.2019年7月15日至9月23日期间,骗取赵某甲75000元;10.2019年9月14日、9月15日,骗取陈某某60000元;11.2019年6月3日、6月10日,骗取王某乙60000元;12.2019年9月16日、10月13日骗取赵某乙5500元;13.2019年8月28日,骗取宋某甲20000元;14.2019年10月1日至10月3日期间,骗取丁某甲86000元;15.2019年8月30日骗取徐某乙30000元;16.2019年8月27日至10月10日期间,骗取丁某乙170000元;17. 2019年8月27日至10月10日期间,骗取禚某某55000元;18. 2019年8月27日至10月10日期间,骗取宋某乙65000元;19. 2019年8月27日至10月10日期间,骗取李某丙50000元;20.2019年8月5日至10月3日期间,骗取邵某某80000元;21.2019年9月3日、9月27日,骗取黄某丙20000元;22.2019年9月17日至10月13日期间,骗取赵某丙48900元;23. 2019年9月2日骗取闫某某29000元;24.2019年9月16日骗取韩某某30000元;25. 2019年4月30日至9月7日期间,骗取何某某89500元;26.2019年6月30日至10月8日期间,骗取冯某某156000元;27.2019年9月3日至9月25日期间,骗取王某丙81000元;28.2019年7月26日至10月6日期间,骗取阚某某6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某甲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被害人白某某陈述、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被害人崔某某陈述、被害人徐某甲陈述、被害人温某某陈述、被害人殷某某陈述、被害人赵某甲陈述、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被害人王某乙陈述、被害人赵某乙陈述、被害人宋某甲陈述、被害人丁某甲陈述、被害人徐某乙陈述、被害人禚某某陈述、被害人丁某乙陈述、被害人宋某乙陈述、被害人李某丙陈述、被害人邵某某陈述、被害人黄某丙陈述、被害人赵某丙陈述、被害人闫某某陈述、被害人韩某某陈述、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被害人王某丙陈述、被害人阚某某陈述;
3.证人证言
证人黄某乙证言;
4.书证
证明、抓捕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黄某甲招商银行流水、黄某甲招商银行交易记录、黄某甲建设银行流水、转账截图、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继伟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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