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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罗丹丹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侦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在互联网上利用QQ群、百度贴吧发布代购国外游戏点卡、购物卡、礼品卡的虚假信息,并通过自己的QQ(QQ号码:30004236)、微信(微信号:DDAJJ957,昵称“远赴人间惊鸿”、“你的好害了我一生”、“笑”)等网络通讯工具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以收取预定金为由,骗取霍某某、程某某、吴某某等八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4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黄某甲以帮忙代购Steam的礼品卡为名,主动添加被害人霍某某(住广东省顺德区乐从镇,微信昵称“**”)为微信好友,并以收取预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霍某某人民币8000元。

2.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QQ群联系到需要购买美国谷歌游戏点卡的被害人程某某(住河南省光山县**乡,微信昵称“**”),称自己可以帮忙代购游戏点卡,遂与被害人互加微信好友,以上述同样理由,骗得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6000元。

3.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QQ群联系到被害人吴某某(住山东省胶州市**镇,微信昵称“**”),以帮忙代购国外的购物卡为名,与被害人互加微信好友,以上述同样理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6500元。

4.2019年11月1日,被害人张某某(住四川省成都市**区,微信昵称“**”)在百度贴吧中发现有帮忙代购国外购物卡的商家微信,遂添加对方即被告人黄某甲为微信好友,黄某甲以上述同样理由,骗得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2300元。

5.2019年11月3日,被害人吴某某(住河南省潢川县**路,微信昵称“**”)经人介绍联系到自称可以帮忙代购丝芙兰礼品卡的被告人黄某甲,双方互加微信后,黄某甲以上述同样理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2400元。

6.2019年11月3日,被害人李某某(住辽宁省凌源市**镇,微信昵称“**”)经网友介绍联系到自称可以帮忙代购丝芙兰礼品卡的被告人黄某甲,双方互加微信后,黄某甲以上述同样理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300元。

7.2019年11月4日,被害人曹某某(住河南省桐柏县**镇,微信昵称“**”)经网友介绍联系到自称可以帮忙代购美国沃尔玛超市购物卡的被告人黄某甲,双方互加微信后,黄某甲以上述同样理由,骗得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2400元。

8.2019年11月4日,被害人孙某某(住山东省曲阜市**镇,昵称“**”)经人介绍联系到自称可以帮忙代购国外购物卡的被告人黄某甲,双方互加微信后,黄某甲以上述同样理由,骗得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4800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平江县公安局长寿派出所投案自首。2019年12月12日,黄某甲的亲属主动向被害人程某某退还了损失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说明、领条等书证;

2.证人黄某乙、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霍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QQ和微信聊天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QQ、微信等网络通讯手段发布虚假代购信息实施电信网络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  晖

检察官助理:钟  琦

2020年5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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