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黄旭鑫,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9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路**号。2019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旭鑫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黄旭鑫在网上通过发布低价出售手机的虚假信息以及虚构激活费、退款费等事由多次对他人实施诈骗,共计骗取人民币4469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黄旭鑫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甲14157元。
2.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黄旭鑫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常某甲16376元。
3.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黄旭鑫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徐某甲5658元。
4.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旭鑫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朱某甲6308元。
5.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黄旭鑫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邹某甲1036元。
6.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黄旭鑫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王某乙1158元。
案后,被告人黄旭鑫的亲属向公安机关退还赃款共计60000元。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黄旭鑫在饶平县黄冈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害人徐某甲、邹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黄旭鑫的供述与辩解;5.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旭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旭鑫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旭鑫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黄旭鑫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锦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旭鑫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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