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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61987********,壮族,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隆安县**乡**街**号,现住田东县**栋**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6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被告人黄某甲谎称只要交3300元,就可以帮忙办理田东县上法廉租房入住名额,骗取吕某甲、王某甲、王某丙等23人共73500元,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王某乙、王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吕某乙、谭某某共2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部分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丽

检察官助理:黄丽秋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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