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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2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街**号**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4日被钦南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对被害人马某某谎称黎某某有一套在钦州市钦南区**路**号的房子要出售,被害人马某某于2018年10月14日、15日共转5万元到被告人黄某甲借用黎某某的一张农行卡上作购房定金,黄某甲伪造了1份购房合同及一张收据给马某某。2019年间,被害人马某某又按黄某甲的要求多次转了共14万元人民币购房款到被告人黄某甲的信用卡上,被告人黄某甲把骗取马某某的钱用于个人还债。

被告人黄某甲在了解朋友张某某有购房的意向后,同时想到钦北区**公司的黄某乙想转让房子,于是就想通过介绍买房子骗取朋友的钱进行周转,被告人黄某甲就将原本转让费为4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报低价格到33万元左右,并介绍张某某到黄某乙位于钦州市钦南区**路**号“钦北区**公司”宿舍*栋**室看了那套毛坯房,谎称屋主黄某乙急需要钱帮儿子在浙江买房,如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话,转让费为32万即可。于是张某某就相信了被告人黄某甲,而黄某甲曾借过张某某的10万元人民币,张某某就在2019年10月3日起凑到22万元人民币给黄某甲用于购买房子。被告人黄某甲在收到这22万元人民币,就先是将2万元人民币转给黄某乙作为购房定金,而余下的20万人民币用作日常还债及日常花销使用了。后被告人黄某甲要求黄某乙办理了购房转让手续给张某某。

2019年10月初的时候,被告人黄某甲在了解到被害人钱某某有购房意向后,又将上述9栋1001室的房子介绍给钱某某,之后从钱某某处骗取了购房款43万元人民币,且还以办理房产手续为由又骗取钱某某1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钱某某为了感谢黄某甲帮忙购买房子给予黄某甲人民币2000元现金。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伪造了1份购房协议交给了钱某某。

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就对叶某某谎称有人要转让钦州市**公路局在建集资房指标,被害人叶某某相信被告人黄某甲后,并按着黄某甲的要求,于2019年12月11日将用于购置两套集资房的转让指标费及定金共14万元人民币转到黄某乙的银行账户上。

2020年2、3月疫情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借以参股做体温枪为由骗取朋友的钱财。2020年3月15日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对被害人黎某某称有学校需要体温枪的订单,谎称每支体温枪的进货价为260元,一支利润大概有100元的利润。黎某某就相信了被告人黄某甲,并在3月16日转了3万元人民币给了被告人黄某甲,当天被告人黄某甲在去到**发廊又想从在发廊员工的胡某某那骗点钱,于是谎称有学校需要40支体温枪的订单,并称每支体温枪的进货价为260元,每支能挣到90元的利润,被害人胡某某相信后,通过微信转账及现金付款的方式将10400元人民币交给被告人黄某甲。3月20日被告人黄某甲双用同样方法骗取胡某某28600元人民币。黄某甲继续对**发廊的老板郭某某谎称有体温枪订单生意可以做,并叫郭某某投钱。被害人郭某某就相信嫌疑人黄某甲后,先后在3月18日、3月19日、3月20日、3月23日先后转了244000元、52000元、41600元、148200元的订单货款给黄某甲。而后被告人黄某甲为了让别人相信做体温枪有钱挣,就在3月23日曾以分红的名义给了黎某某13900元人民币,并于3月24日以做成第一单获利转了13800元人民币给胡某某。在骗取到别人的钱之后,被告人黄某甲就将骗来的钱用于个人还债以及个人花销,之后,在黎某某、郭某某、胡某某的追问下,被告人黄某甲转了34500元还黎某某,还了3000元给郭某某,还了500元给胡某某。

经查实:马某某被诈骗190000元人民币,钱某某被诈骗442100元人民币、叶某某被诈骗140000元人民币、郭某某被诈骗482800元人民币、胡某某被诈骗247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罚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贻强

检察官助理:雷清霞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 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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