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冒充360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以可以办理贷款为由与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黄某乙取得联系,并让其添加QQ140000****,后被告人黄某甲以办理贷款需要购买保险、解除账户风控、刷银行流水等借口,先后让黄某乙通过支付宝、手机银行等方式向被告人黄某甲提供的农业银行银行卡(卡号62284811782********,户名李某某),广发银行银行卡(卡号62146224210********,户名李某某)上转账汇款,共骗得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24001.87元。
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损失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尾号为1870的农业银行卡物证照片;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QQ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荣涛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扬州市江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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