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诉刑诉〔2019〕534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邳州市**镇**村**号。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沛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4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将案件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9月21日沛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4年5、6月份,被告人黄某甲通过QQ与汤某某认识后,以谈恋爱、处对象的方式,骗取汤某某彩礼人民币5万元。
2.2017年6月份,被告人黄某甲通过网络与高某某相识,后以谈恋爱、结婚的方式,骗取高某某彩礼钱、上下轿礼钱共计人民币15.6万元。
3.2018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甲通过网络与张某甲相识,后以谈恋爱、处对象的方式,骗取张某甲人民币7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甲共计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1.3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杨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害人汤某某、高某某、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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