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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8********,土家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建始县业州**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甲谎称在恩施城区有多个工地施工需要租用脚手架,分四次从恩施**大道**医院旁段某某经营的脚手架租赁店骗走71套脚手架后出卖给他人。经认证,该71套脚手架总价值为人民币89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租赁合同、转账凭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 证人黄某乙、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易龙顺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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