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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4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5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 2019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日仙游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黄某甲以本人真实身份向仙游县“**”租车行租用闽B*****号丰田牌小轿车。车辆使用几天后,由于被黄某乙催债,被告人黄某甲于2018年4月7日伪造了该车辆登记证、行驶证并将该车辆质押被害人张某某借款人民币(下同)7.6万元,所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该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车主郑某某。

被告人黄某甲于案发前已退还被害人张某某4000元,并于2018年6月20日主动向仙游县公安局投案,其家属已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还赃款4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闽B*****号的车辆登记证明及行驶证;

2.书证:被告人黄某甲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

3.被害人陈述:张某某人的陈述;

4.证人证言: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亚杰

检察官助理: 蔡晨曦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住仙游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9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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