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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二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自2020年7月15日至8月1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被害人黄某乙在淘宝上被“**珠宝回收”以回收黄金首饰为由所骗,将自己一个重20.23克的黄金手镯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给对方。该快件于12月20日19时18分许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丰巢快递柜被被告人黄某甲取走。经鉴定,该黄金手镯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767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害人毛某某在淘宝上被“**珠宝回收”以回收黄金首饰为由所骗,将自己一个重30克的金条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给对方,该快件于12月20日19时16分许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丰巢快递柜被被告人黄某甲取走。经鉴定,金条价值10036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害人王某某在淘宝上被“**珠宝回收”以回收黄金首饰为由所骗,将自己一条重5.32克的黄金项链及一条重3克的黄金貔貅手链通过顺丰快递寄送给对方,该快件于12月21日11时01分许在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小区丰巢快递柜被被告人黄某甲取走。经鉴定,项链价值1788元,手链价值1700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莆田市涵江区**镇**村**号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淘宝聊天记录、顺丰快递单号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毛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莆田市荔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黄金首饰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莆田市荔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关于30克黄金条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明知系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共计价值人民币2029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玲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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