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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诈骗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Z172号

被告人黄凌峰,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319950521313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村**号。2016年12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1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凌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罪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黄凌峰在饶平县黄冈镇丁末路全能商务酒店门口验收快递时,趁被害人张某甲不注意,采用“掉包”的方式以模型机替换真手机,盗窃苹果11手机2部。

经饶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61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诈骗罪

2019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黄凌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微信随机添加多名“跑腿”人员为好友,诱骗“跑腿”人员为其外送物品后,将“跑腿”人员拉黑,以此获利。 

(一)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凌峰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黄某甲为好友,诈骗被害人黄某甲2条软壳中华香烟、4包和天下香烟、砂锅粥、棉签、跑腿费等财物,合计1810元。

(二)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凌峰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庄某甲为好友,诈骗被害人庄某甲2条软壳中华香烟,合计1300元。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黄凌峰在饶平县黄冈镇被城北派出所抓获。

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有限公司鉴定:4条中华(软)香烟价值2332元、4包白沙(和天下)香烟价值33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模型手机、手机卡等;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甲、黄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黄凌峰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凌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凌峰前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凌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凌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黄凌峰判处一年二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晓洁

检察官助理:洪桂生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黄凌峰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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