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检公诉刑诉〔2020〕Z10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4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街道**社区居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鹤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冯卫文的见证下对被告人进行了证据开示,被告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2月14日至3月13日,4月27日至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1月31日至2月14日,4月13日至4月27日,6月27日至7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黄某甲带李某甲到鹤山市**街道**村委会的一手机店办理贷款,后李某甲觉得利息太高就提出不需要贷款,后黄某甲操作李某甲的手机,将李某甲在**金融APP、**APP上的贷款30000元、1300元转走,得款用于归还其赌债,李某甲发觉后要求黄某甲偿还贷款,后黄某甲各偿还5期贷款(**金融的贷款每期应还1265.75元、**的贷款每期应还192.78元)。
2019年2月26日,李某乙通过黄某甲介绍在“**”APP上贷款6300元后觉得利息过高,要求黄某甲帮忙退回贷款,黄某甲声称同意,其后却私自将款项转走用于归还其赌债。李某乙发觉后要求黄某甲归还款项,后黄某甲仅归还2600元。
2019年5月,黄某甲、冯某某、黄某乙计划在**广场合伙经营店铺,5月28日,黄某甲声称已经签订合同并支付了租金,冯某某信以为真,于是微信转账其应付的租金11340元给黄某甲,得款后,黄某甲将款项用于归还其赌债。
2019年7月,黄某甲因无法偿还其赌债而逃匿,同年 9月26日,民警将黄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书证;
3.证人易某某、钟某某、曹某某、李某丙、麦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本案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振权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鹤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9册、光盘6张。
3.手机1台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以及值班律师律师证复印件各一份,均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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